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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高院:裁定同意米脂赵泽伟故意杀人案死刑判决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8-08-02  浏览次数:43
核心提示:中新网8月2日电 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,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发生的的“4.27”赵泽伟故意杀人案件,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

中新网8月2日电 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,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发生的的“4.27”赵泽伟故意杀人案件,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公开开庭审理,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2018年7月24日,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报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。陕西高院现已复核终结。

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判决,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当庭宣判时,赵泽伟表示上诉。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1日给被告人赵泽伟送达了刑事判决书。送达后,赵泽伟于当日19时38分向米脂县看守所提交自书的“不上诉书”材料一份,该“不上诉书”写明:“我选择不上诉,我对不起死者家属和他们的孩子,他们承受了世界上最大的痛苦。那么多受害人的痛苦,我难以原谅自己的罪。”因7月11日给被告人赵泽伟送达了刑事判决书,其上诉期限应截止7月21日,但7月21日是星期六,属法定休息日,故其上诉期限顺延至7月23日。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遂于7月23日前往米脂县看守所,讯问赵泽伟该“不上诉书”是否系其自己本意并书写,赵泽伟予以肯定回答。同时,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告知赵泽伟,当天系上诉期限最后一天,其是否坚持不上诉?赵泽伟再次明确表示自己不上诉。7月24日,上诉期限届满,本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,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将该案报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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