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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推进非“4类重点对象”农村危房改造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8-07-14  浏览次数:46
核心提示:新华社昆明7月14日电(记者丁怡全)为全面解决农村居民住房安全问题,推进贫困县“4类重点对象”(建档立卡贫困户、低保户、农村

新华社昆明7月14日电(记者丁怡全)为全面解决农村居民住房安全问题,推进贫困县“4类重点对象”(建档立卡贫困户、低保户、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、贫困残疾人家庭)以外农村居民的危房改造工作,云南省近日出台《关于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意见》。

根据意见,云南省非“4类重点对象”农村危房改造,原则上以农户自筹资金、自行改造为主,对少数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农户,政府给予适当扶持。扶持的责任主体是县级政府,扶持改造面广量大、单纯依靠县级财政无法解决的,由所在州、市人民政府统筹予以支持。

意见明确,享受政府扶持的C级危房改造,采取加固方式改造;D级危房通过加固可以达到基本标准的,也应当采取加固方式改造;采取加固改造达不到基本标准的,可以拆除重建,但建新必须拆旧。按照相关技术标准,C级危房为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够,局部出现险情的局部危房;D级危房为房屋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,房屋整体出现险情的整幢危房。

意见要求严格扶持对象认定,对自身无力进行危房改造的农户,应纳入扶持范围。同时,有其他安全住房、门面房及其他经营性用房的;常年外出务工或经商,农村住房虽为危房,但自身有能力改造的;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、配偶、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;购买了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;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、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户不得列为扶持改造对象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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