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、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贺小荣在会上介绍,鉴于保险纠纷案件逐年增多,也因现行《保险法》涉及合同部分的条文不多,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启动《保险法》系列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,先后出台了解决新旧保险法衔接适用问题的《解释(一)》,解决《保险法》保险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的《解释(二)》,解决人身保险合同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的《解释(三)》。
贺小荣说,2018年5月14日,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《解释(四)》。该《解释》共21个条文,主要有四方面内容。
首先是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问题。现实生活中,由于财产流转频繁,保险标的因买卖、赠与、继承等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很常见。《保险法》第四十九条对保险标的转让作了规定,但仍较为概括。《解释》对有关争议问题予以明确,比如第5条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空档期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