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网合肥7月13日电 (张俊 赵强 陈多润)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13日对安徽省司法厅原党委委员、副厅长程瀚案件作出一审宣判,以受贿罪判处程瀚有期徒刑15年,并处罚金400万元;以徇私枉法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零6个月,并处罚金400万元,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。
据安徽省纪检监察网通报显示,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程瀚,1963年11月出生,1985年7月大学毕业后即进入省公安厅工作。2006年至2015年2月,程瀚先后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、合肥市公安局局长、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、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等职。在此期间,程瀚利用其担任上述职务上的便利,为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、案件处理、汽车牌照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,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.523644万元。在大肆受贿的同时,程瀚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案件,帮他人“平事”,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。
法院认为,程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;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,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。